乡镇行政事务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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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动新圩发展,根据《新圩镇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无故缺席按旷工论处。
2、会议期间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交头接耳,主动将手机调为振动或关闭状态,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二、工作制度
1、加强电脑管理。上班时间不得无故上网、上QQ;不得让无关人员使用电脑;使用电脑收发文件必须使用邮箱。镇纪委及党政办将进行检查,一经查实将给予效能告诫。
2、上班时间必须挂牌上岗,未挂牌者必须书面检讨,累计两次者将给予诫勉教育。
3、落实首问负责制。镇干部对来访及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要认真履行接待、引导、解答等工作职责。
4、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认真完成,推诿扯皮者将给予诫勉教育。
5、遇到突发事件、中心任务,无法及时到位,事先没有请假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给予诫勉教育;因工作失职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6、为倡导节能减排,下班后要关闭电脑、空调,违者一经查到将通报批评。
7、每周五下午4:00以后为党团活动时间,各办(中心)可自行组织文体活动(需安排人员值班)。
三、考勤制度
1、出勤登记。上下班统一由本人自行签到(作息时间参照区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党政办进行通知)。考勤结果每月由党政办统计公布。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勤半天者作出书面检讨,旷工1天者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将给予诫勉教育。
(2)不得代人签名,一经查到双方均应作出书面检讨。
(3)因公出差、开会、学习培训不能自行签到者,应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党政办备案,由分管领导或党政办注明去向。
2、镇机关干部每日必须在人员去向牌上标明去向,对人不在机关又不能说明合理去向、或无法联系影响工作效果以及登记去向与实际去向不符的作旷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值班制度
(一)值班职责
1、承担所有动态信息的接收、传递和处理;
2、承担各种事件的处理;甘情愿
3、负责各项公务和来访的接待;
4、承担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5、其他需要值班人员负责的事项。
(二)值班安排
1、全镇机关值班人员分为八个班,按顺序轮流值班,每班有镇党政领导带班。
2、值班时间:正常工作日值班时间为当天下午下班后至第二天上午上班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当天上午8时30分至第二天上午8时30分。
(三)值班纪律
1、依照考勤制度统一在值班室由本人自行签到。值班不能自行换班、代班,因故换班、代班需征得带班领导同意并要求正式干部需与正式干部对换。值班因事请假的,党政副职领导须经主要领导签名审批;其他值班人员请假须经带班领导审批同意。值班脱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值班期间要做好来电、来文、来访及公务接洽工作。如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值班组长汇报,由值班组长向带班领导汇报,同时及时处置。
3、值班时间如迟到、缺席、早退,均按照平时考勤制度的要求处理,考勤由各值班组长负责。值班期间作好值班记录,交接班作好交接班记录。
五、请销假制度
1、镇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2、因病、因事请假,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的以旷工处理。
3、请假二天以下(含二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镇主要领导请假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4、公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探亲假等国家法定假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公休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登记。
5、所有请假者均应在党政办登记,假满后要及时到党政办销假;无批条、无登记和假满后不销假的超期时间均视为旷工。
六、督查制度
1、由镇纪委与党政办负责机关效能督查工作。督查工作由纪委牵头,党政办配合。
2、督查范围:
(1)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特别是影响小城镇建设及“五大战役”项目建设进展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懈怠延误,未按工作时限办结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3)对上级领导和机关的要求或批示,拖延办理,或办理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对群众、企业反映的问题因未尽职责或处置不当而造成重复投诉或越级上访,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未落实值班制度、会议制度等工作纪律的;
(6)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7)工作时间从事与公务行为无关的其它活动的;
(8)《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效能告诫。
3、督查办法:电话或实地、定期或不定期。
4、督查结果将与年终考核、奖励、评先评优挂钩。
七、其它规定
1、凡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区效能办通报批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镇机关上班的其他各类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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