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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0-12-03 16:10 作者: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思考
  

摘要:婚前财产公证是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保障,为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体现了人本主义和物权法定的原则,更是社会高度法制的重大表现。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财产关系 法制建设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夫妻或者未婚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债务或者婚后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界定。它在法律上具有证据作用,一旦夫妻双方婚姻宣告失败,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做为财产划分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些年来兴起的新事物,它明确了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财产范围和数量的归属,它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预防离婚财产纠纷,可以起到稳定家庭和财产关系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对财产关系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婚后对个人或双方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公证。
  对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道德和爱情缺失信心,对婚后诉讼的引诱,有的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保障,为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发展进步的,婚前财产公证也一样,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体现了人本主义和物权法定的原则,更是社会高度法制的重大表现。
  一、婚前财产公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夫妻财产公证的前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到了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随之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有了一定变化。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关系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一总分正式得以确定。但在法律中对如何实行约定制,约定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
  现行《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是我国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也是目前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人本主义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财产的种类也成多样化。在男女平等的大背景下,社会对妇女的经济生活高度重视,很多妇女在职场、商场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妇女经济的独立也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提高,夫妻双方都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要求。
  在发达国家,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普遍的做法。在我国受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的影响,虽然有些夫妻想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但怕影响影响夫妻感情,最终还是很少选择。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也有所增多。受到西方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影响,借鉴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选择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也不断增多。
  随着旧社会封建婚恋观念的破除,许多夫妻也走出了感情不合的阴影,选择了离婚。近几年,我国公民的离婚率显着提高,2010年上半年有800多万对夫妻离婚,是去年全年的1.2倍。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也不断增加。允许夫妻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有利于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
  三、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民法中从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解释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原理相悖,更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有人为造法,僭越司法解释之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即婚前财产公证已作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定这一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思想的解放促使婚姻自由程度的显着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促使了离婚率的明显上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不断积聚,关于财产关系的纠纷也大大增加。婚后双方共同工作、生活和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得越加模糊。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子、汽车或其它不动产,一旦双方离婚,在财产的划分上很容易出现纠纷。随之出现的财产公证,为预防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也将会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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