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治安案件分析
一、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
在治安案件中,因殴打、工伤等所致的轻微伤害占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常因伤害程度难以判定、双方责任不清、反复上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轻微伤害不进行法医学鉴定,常会导致如下后果:
1.在距案发很久后,损伤已经愈合,机能也已恢复,很难使法医对伤害程度及致伤工具做出准确的推断,这种情况在我所从事多年的法医工作中也所见甚多。
2.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又发生了和伤害无关的疾病,使得法医在后来的伤情鉴定中发生了困难,也使案件更加复杂化。
因此我认为在治安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轻微伤,那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该成为伤害类案件中的关键材料,即主要证据,这是十分必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这里第(一)项规定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这其中可以看出,受处罚的人必须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同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必须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对当事的双方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因此轻微伤的证明则是此类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
2.能够清晰划分司法管辖权。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致人轻伤的、致人轻微伤的、未造成伤害的在法律上公检法各部门的管辖权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是根据伤害程度来决定的。如果是致他人轻微伤,则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如果没有伤害,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要受到处罚的。因此对于伤害类的此类案件,伤情鉴定是划分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如果是认定致他人损害并且构成轻微伤,则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是虽然有殴打行为发生,但是没有导致轻微伤害,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处罚。尤其是介于无伤、轻微伤与轻伤之间的伤势更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材料加以证明,才能正确区分是否应当受罚,或者确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3.客观证据的需要。受害人的病历仅仅是起到证明受害人的伤势,但是在法律上,它不能被采用作为一种正式的证据。因此参考了门诊病历记录,并且是对治疗后的伤势进行法医检验的一份正式、规范、具有司法权威性的法医鉴定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使轻微伤势的证据得以固定,成为客观证据。
二、完善轻微伤害鉴定标准的法律思考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轻微伤害的认定标准,造成公安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认识的不一样,对于鉴定的标准、程序、认识都存在差异,造成此类治安案件缺案的定性难、办案难、结案难、教育目的实现难等“四难”现象,因此必须要完善轻微伤害鉴定的标准:
(一)明确构成轻微伤害的上位标准
首先要以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为依据。规定凡是尚未构成轻伤标准的即可以认定为构成轻微伤害。这一条是基础,要准确把握,防止将构成轻伤的犯罪行为定为轻微伤害的普通治安案件。
(二)适当放宽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对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依法赋予公安机关认定构成轻微伤害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此类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多,如果全部是要出法医鉴定,然后进入审理程序,不仅司法机关无法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以及高昂的成本,也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延误,造成案件久拖不结,不利于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要适当放宽构成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有利于此类案件的了结。综上所述,我认为,一个完整的伤害类治安处罚案件,对被告的处罚决定要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受害人的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因此必须要认识到轻微伤法医鉴定的必要性,同时完善的鉴定标准和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也是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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