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思考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为夫妻财产契约,依契约自由原则,缔结还是不缔结这种契约,缔结什么内容的夫妻财产契约,是在婚前缔结还是在婚后缔结这种契约,夫妻财产缔结后是否变更、解除,应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但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对夫妻财产约定自由作了不同的立法限制。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自由作了不同的立法限制。我们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诸多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再理论上加以探讨研究。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否限制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未作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尊重约定当事
人的权利和当前实际需要出发,以不加限制为宜。但我们认为,夫妻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是因为夫妻财产契约式隶属于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婚姻契约的效力,婚姻契约生效之时,也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生效之日。
二、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否限制
我国婚姻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夫妻在对其财产约定时,既可约
定采取何种财产制,也可约定某财产归谁所有;既可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也可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进行约定。但婚姻当事人作上述约定时,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赡养老人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善良社会风俗。
三、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允许变更或撤销
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对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夫妻财
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就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适用原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原约定。但是,变更或撤销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契约相同的程序,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约定变更或撤销的内容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时,则须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同时,这种变更或撤销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公示程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直接表现在夫妻财产关系变化上,就是私有财产量的增加,社会财富观念的转变,个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独立意识的觉醒,为顺应这种历史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制度,也是时代要求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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