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涉外法律分析
中国已经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的高发期。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国际贸易摩擦的原因并且积极面对。积极推动贸易谈判,加入或成立国际经济组织
(1)加入国际经济组织。可为参与贸易谈判创造条件。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经过多边谈判。已达成许多领域的反对贸易壁垒的协议。并有一套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像WTO一类的国际组织所起的关键作用在于减少成本,为各国提供信息并监督和协商各国的行为。我们加入该组织,不但可以享有其他成员国那样的待遇。而且可以寻求多边框架下的贸易摩擦解决机制。
(2)建立定期双边协调机制。双边谈判和协调是解决贸易摩擦的基础。定期的双边协调可以使双方信息对称,不致陷入囚徒困境博奕。长期以来,为解决贸易摩擦,日美之间逐渐形成了协调体制和机制。它主要有双边政府出面,成立协商机构。通过谈判,签订协定。解决分歧,维护日美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今后,在中国的贸易摩擦问题上。也应借鉴日美经验。逐步完善和巩固这种定期双边协调机制。
(3)成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不断降低贸易壁垒。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双边或多边的不断磋商与谈判,由此可以使区域内贸易量迅速提高并使贸易能够有序进行。减少贸易摩擦。我国和东盟的10+1合作、上海合作组织的运作等。其发展态势良好就是印证。今后,我国仍要不断与周边地区建立此类组织。推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减少了大量的贸易摩擦。
涉外立法涉及到某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有别于内国相关立法,所以涉外服务贸易法应该与内国服务贸易法相区别。与涉外货物买卖相比,涉外服务贸易关系中的涉外性更为复杂,而且更多地涉及到特定国家的主权利益,如国内就业压力、民族工业的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等等问题。因此,将涉外服务贸易关系与涉外货物买卖关系、与国内服务贸易关系相区别,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和立项,是国家现实利益的要求。
我国现在已经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WTO的框架协议之一,被我国一揽子接受。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AS》)不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谈判目标,服务贸易也不像货物买卖那样必须无条件执行国民待遇原则,但是,《GATAS》既已出现在WTO的基本协议中,国际服务贸易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成为各国法律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特别是仍然存在国际竞争和国家利益区别的当前,随着《GATAS》的深入谈判,随着《GATAS》几个附属协议的实施和推广,我国同其他的所有成员国一样,势必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涉外服务贸易管制法,将是我国今后服务贸易法中得以重点发展的部分。
①制定《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在认真研究美国、欧盟、日本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其做法,正在抓紧制定《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2000年已先后完成了修改、制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新制定《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条例》、《技术进出口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条例草案的工作,均已正式上报国务院。 ②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的修改工作。
1999年底,外经贸部完成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正案(草案)的报告,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初审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外经贸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三个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了修改上述三部法律的议案。2000年l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掩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并决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2001年3月14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此外,2000年l0月中旬,外经贸部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修正案(草案)。根据我国深化改革的进程及相关的对外承诺,外经贸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利用外资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做了大量工作。其中,2000年年底前已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
③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外经贸部正认真研究修改《对外贸易法》的有关条款,并已起草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暂行规定》的初稿。为配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外经贸部正在草拟政府采购法中有关原产地方面的条款。此外,外经贸部正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积极推动《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制定工作尽快激活。
④为中国工作组会议提交修改与废止的法规清单
为了配合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整理出与WTO规则明显不符、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法规清单(中英文),报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向2000年9月召开的中国工作组会议提交了该清单。
国际服务贸易活动更容易受到各国的行政管制,各国相关法律规范差异性较大,对国际经济交往有很大的影响。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活动不仅涉及到各国的经济利益,还与其政治政策、社会意识形态、国家民族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这种活动也更容易受到各国的行政干预;再加上国际服务贸易的不均衡发展,开放的全球市场更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少数处于垄断地位的跨国公司,因此不可能达到像国际货物买卖那样的自由化和开放化程度。同时,国际服务贸易的进行也可能不需要跨越国境,所以单纯的边境管制措施无法对所有的服务贸易进行管理,这对国家的外贸管制能力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综上所述。将服务贸易法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也是国家宏观调控上的技术性要求。
任何理论体系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实践基础上,任何法学学科的产生与完善都必须遵循客观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服务贸易法从无到有的提出,就是基于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还很有限,其国内的基础产业仍以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为主;所以,将国际服务贸易从其他产业中单独出来,对调整它的法律规范进行专门的研究并形成体系化的学科,尚不具备应有的实践基础。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家间的不均衡发展、在商主体间的不平衡市场竞争。也会使相关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出现国际间的不同步发展趋势。
外经贸法规是中国外经贸体制的基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理、修改和制定这些法律规范,是我国外经贸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外经贸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将结合外经贸体制的改革和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WTO规则和中国政府有关承诺的要求,全面调整、充实和完善现行的涉外经济立法,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WTO规则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公正和透明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随着外经贸法规修改和制定工作的完成和外经贸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国政府管理外经贸业务的方式将发生重大转变,中国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我国外经贸事业必将更加繁荣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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